一、海關政策
綜合保稅區內可以開展下列業務:
(一)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;
(二)對外貿易,包括國際轉口貿易;
(三)國際采購、分銷和配送;
(四)國際中轉;
(五)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;
(六)商品展示;
(七)研發、加工、制造;
(八)港口作業;
(九)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。
二、外匯政策
(一)區內企業計價結算貨幣可自由選擇;
區內與境外:除另有規定外,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;
區內與區外:貨物貿易項下可以以人民幣,也可以以外幣,服務貿易應當以人民幣結算;
區內與區內:人民幣或外幣,行政管理機構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。
(二)區內企業除非保稅出口項下外,其他的進出口收付匯均不需要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;
(三)區內企業貿易收匯聯網核查手續比區外企業簡單;
三、稅收政策
(一)基建物資及進口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。
(二)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、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、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免稅;
(三)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、設備、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免稅;
(四)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、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機器、設備免稅。
(五)進口貨物入區保稅。
(六)境內(指境內區外,下同)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。
(七)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,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。
(八)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、消費稅。
四、貿易管制政策
除法律、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外,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,不實行進出口配額、許可證件管理。
五、貿易管制政策
(一)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。
(二)區內加工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。
(三)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。
六、大慶綜合保稅區政策《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的意見(討論稿)》
(一)土地利用支持
(二)進出口額專項獎勵
(三)租賃費用補貼
(四)物流費用補貼
(五)固定資產投資獎勵
(六)跨境電商補助
(七)高級人才補貼
(八)檢驗檢疫補貼
(九)跨國公司扶持政策
(十)服務類企業獎勵